备受瞩目的北大附中退休教师曹静玉诉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疗过错伤害赔偿案,于11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曹静玉“怀”塑料管18年虽是既定事实,上诉方北医三院则表示那纯属意外,根本不是医疗事故,判决赔偿12万元没道理。况且“腹痛18年苦不堪言”真是因为那根脱落的管子,而非缘自她本身的病吗?
1978年11月15日,曹静玉因患急腹痛,到北医三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卵巢透明细胞癌”。医院当即为其施行了子宫全切+双附件(双侧卵巢)切除术。1979年3月8日,曹静玉病愈出院。谁知3个月后,她突感到左下腹剧烈疼痛,便到三院妇科复诊。一位大夫告诉说,手术是成功的,再出现腹痛该去看外科。
曹静玉说,外科检查也没发现异常,但18年来经常腹痛,跟刀扎一样,还伴有呕吐和腹泻,最厉害的一晚吐了8次,腹泻32次。我到过多家医院,钡灌肠、X光片、透视、结肠镜、B超全做过,就是不能确诊。
1996年1月6日,曹静玉在北京海淀医院作胃平滑肌瘤局部切除术,主刀大夫发现其腹腔内结肠大片充血,炎症十分严重。更令人吃惊的是,大夫竟从她的左下腹取出一根近17厘米长的细塑料管!
曹静玉说,要不是这次手术,我到死都不知道这么多年是因为什么痛的。18年来,我从未对医院的治疗和诊断有过什么怀疑。可是医院至今仍强调对我的“诊断正确,治疗过程无误,治疗效果好”,难道少了这么长的管子,医生竟没想到会遗留在病人体内,就这么轻率地填张“腹腔管脱落”的单子?
北医三院虽承认是自己的大夫将管子落在病人腹内了,但二审时却突然对曹静玉当庭出示的塑料管是否取自其体内大加怀疑,称留在她体内的管子不过七八厘米,哪里有16厘米那么长,况且曹静玉患的是癌症,接受过放、化疗,其身体不适不能证明完全是由塑料管引起的,说是因病引起的肠粘连也不一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未能发现折断的塑料管滞留原告腹内,造成原告腹内存留异物18年的悲剧,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工作及生活上造成极大损失。
为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规定,判令北医三院赔偿曹静玉精神损失费8万元,误工费15000元,医药费15000元,营养费19710元,共计129710元,并承担5178元案件受理费。
对此,北医三院表示不能接受,在此之前,院方还曾提出,如果赔偿,最多只能出两三万元。其代理律师上诉时说,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民法通则》是1987年才开始实施的,而塑料管滞留于曹静玉体内则发生在1978年,该法根本不适用于本案。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按照医疗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实施细则》来处理:一级事故6000元,二级事故5000至8000元,三级事故则在3000元以下。按照规定,我们只应予以3000元以下赔偿。
但当法官为双方主持调解时,北医三院将可接受的赔偿额提高到了5万元。在曹静玉表示不能低于10万元后,院方马上称可出到8万元。双方最终以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受理费由北医三院承担。
医院侯院长在庭下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这是个医疗意外,之所以同意赔偿8万元,是因为在院长办公室讨论此事时,大家都不愿再因此牵扯精力。“损失8万就8万吧,但我个人仍认为,只应赔偿3万以下。”
曹静玉对判决结果显出一脸的无奈,她说:“我当然不满意。我忍受了18年的痛苦,一生有几个18年呢?好像做买卖讨价还价一样,这对我简直就是侮辱!我现在不愿去说,也不愿去想了,只有自认倒霉,谁让我碰上了呢。”